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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主讲:徐良培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页,共三十八页。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页,共三十八页。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关系,又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对服务贸易进行管制的服务贸易法律关系。
第十三页,共三十八页。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2)国际服务贸易法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水平相距甚远,各国执行的方针、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主要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
(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国际服务贸易法产生较晚,它的法律体系、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第十四页,共三十八页。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协定的产生
(一)产生背景及宗旨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严重不平衡,发达国家占绝
对优势。在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
的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贸易列入其工作计划。至1993年12
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圆满结束,缔约方达成了《服务
贸易总协定》( GATS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框
架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
易组织的诞生正式生效。
GATS由序言、 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
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第十五页,共三十八页。
(二) GATS成员的义务
GATS将成员方应该遵循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性义务。
一般性义务指的是成员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部门都需要遵守的义务,这种义务与该服务贸易领域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程度没有关系;
具体性义务指的是各成员方通过谈判在具体服务贸易领域中所承担的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这种义务会因为成员不同、服务领域不同、服务贸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六页,共三十八页。
二、基本原则和一般义务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①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还包括服务提供者。
②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属于“普遍义务”(General Obligation)。
③参照标准是以成员方对“任何其他国家”(any other country)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里任何其他国家应理解为包括非GATS成员。
④允许成员方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保留。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七页,共三十八页。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保留或例外:
(1)豁免清单。GATS规定,成员可将不符合GATS要求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列入豁免清单作为第2条的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
(2)提供给邻国的优惠。
(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
(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八页,共三十八页。
(二)透明度义务
GATS第3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成员方透明度
的基本义务。
。各成员国应在协定实施前公布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做法。

(inquiry points)。应其他成员国的要求回答有关询问。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九页,共三十八页。
(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主要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
(四)国内法规的实施与救助
GATS允许成员国实施有关的国内规定和措施,对于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成员国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合理公正客观情况下实施。
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成员国应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手段或程序,迅速审查这些措施,并作出公正决定和适当补偿。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十页,共三十八页。
(五)学历与履历的承认
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自动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形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
三、一般例外
与《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GATS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