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44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2/5/16 文件大小:4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6号
《交通违章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实行。
公证的权利;灵活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该依据《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该见告当事人自收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第十九条对灵活车驾驶员违章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就地收缴罚
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灵活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就地作出处分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域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灵活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灵活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灵活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对非灵活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分决定后,能够就地收缴。
第二十一条就地收缴罚款应该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交通民警就地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
到所属单位。单位应该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吊扣、撤消非本地核发的灵活车驾驶证的,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灵活车驾驶证及处分决定书转至灵活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执行罚款处分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据本规定执行外,还能够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禁或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行政强制举措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分交通违章时,能够采取下列行政强制举措:
(一)传唤;
(二)暂扣灵活车、非灵活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灵活车车轮;
(四)滞留灵活车驾驶证副证或许正证、灵活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
第二十七条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举措时,应该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
容:
(一)合用行政强制举措的种类、原因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举措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灵活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法逃跑的,不合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通民警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原因建立的,应该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暂扣灵活车、非灵活车,滞留灵活车驾驶证副证或许正证、灵活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的,应该就地开具《凭据》,并交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交通民警应该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