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7
文档名称:

第一章证据能力.ppt

格式:ppt   大小:741KB   页数:3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一章证据能力.ppt

上传人:我是药神 2022/5/17 文件大小:7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一章证据能力.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证据能力
【例1】一起继承纠纷中,甲(男)乙(女)二人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一子丙。因感情破裂,甲乙二人于1992年自愿离婚,丙由乙抚养。不久,甲与丁结婚,1995年生子戊。1996年,甲遇车祸重伤。在手术治疗前夕,甲顾及性。
2.保障可靠性的证据排除
(1)传闻证据规则。意指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2)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领域,是指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过程中,如果其内容是重要的,除非可以证明存在非因提出人的重大过失的其它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证明他凭知觉直接接触到的事实,不得陈述意见或推测,意见供述不具有证据能力。
3.保障公正性的证据排除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
(2)特权违反排除规则。是指因为违反证人的特权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二、大陆法系:证据能力
大陆法系国家从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限定了证据能力要件。首先,证据资料必须满足未因违法取得或其他重大原因而禁止使用的消极要件,其次必须满足经过严格证明程序的合法调查的积极要件。
(一)证据未经使用禁止
证据资料必须未经禁止使用,才有可能取得证据能力并且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评价基础;反之,已经禁止使用的证据,法官不得认其有证据价值而作为裁判的基础
1.证据使用禁止的类型
证据使用禁止也称证据的排除,规范的对象乃法院的审判行为,主要在于禁止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将已经取得的特定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依照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证据取得禁止之规定为标准,可将证据使用禁止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依附性证据使用禁止。此类禁止使用的效果紧接着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事实而来,也就是“依附于”违法取证,因而称之为依附性证据使用禁止或称之为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2)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即使侦查机关取证过程合法,但是法律与法院必须承认:基于对其他更高价值、目的的维护,有时法律也有可能禁止法院使用特定的证据。
2.证据使用禁止的功能
德国法上大致有以下不同观点:
(1)发现真实说。该说德国传统通说,主张证据禁止的功能在于保障实体真实发现的可靠性,认为特定证据本身之虚伪或然性过高,须概括地排除在得为判决基础事实之外。
(2)保护个人权利说。主张证据禁止的功能,无非在于公民个人权利之保护。
(3)公平审判说。主张证据禁止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平审判之原则,认为法院只有遵守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规则,才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如果追诉机关本身在取证过程中明显违法,则程序正义的角度该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被使用。
(4)导正纪律说。该说主张证据禁止的功能在于导正法律追诉机关的纪律,认为应以禁止使用证据为违法取证的法律效果,自始消除追诉机关违法取证的诱因,进而导正其纪律。
3.证据使用禁止的判断
(1)依附性使用禁止
①权力领域理论。主张判断是否依附性使用禁止,取决于被告的权利领域是否受到重要的影响。
②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主张判断是否依附性使用禁止,要回溯该项被违反的法规的规范目的。
③权衡理论。主张判断是否依附性使用禁止,需要在个案衡量中才能终局决定。
(2)自主性使用禁止
①证人特权的保障。
②个人隐私权保障。
③个人取证之限制。
(二)证据已经严格证明
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方法予以调查,并且遵守个别的调查程序和共通调查原则,才能取得作为裁判基础的资格,成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
1.法定证据方法限制
严格证明法则之下,审判程序中关于本案待证事实的调查与证明,只能以法律准许的证据方法为之。也即证据只能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被告、证人、鉴定人、书证、勘验证据方法提交法庭,犯罪事实的合法调查也必须以该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为限。
2.法定调查程序审查
所谓的法定调查程序,德国学说上可以分为两种:
(1)个别证据调查程序的审查。即根据法定的证据方法,采取类型化的证据调查程序审查。
(2)共通证据调查原则的拘束。调查证据程序必须合乎直接、言词且公开审理原则的要求,才合乎法定的调查程序,证据才能取得证据能力。
三、两***系:分析比较
(一)相同点
1.证据能力的判断模式相似
两***系在证据能力判断模式上都采取了法定主义和裁量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2.证据能力的制度内容相融
两***系从不同的发展道路上导致可采证据范围上的逐渐靠拢,实现了证据能力制度内容的的相融
(二)不同点
1.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不同
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明资料的范围,由当事人视其是否必要而定,且为确保被告行使防御权,运用证据可采纳性理论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