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克拉玛依市教育局文件
克教发〔2014〕21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政治纪律和责任意识,增强执行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违法和失职行为的问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克拉玛依市教育党工委、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学校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和教职工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系统研究、解读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的水平。
附件:《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2014年5月59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市政协,存档。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改进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对违法和失职行为的问责,健全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遵守政治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幼儿园)对所辖单位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以致失职、渎职,导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教育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通过问责,逐步消除教育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不能为等现象,全面提高教育干部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
问责对象:是指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局、学校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教,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坚持政务公开、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报告或举报。
问责对象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情形
问责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依照本办法实行问责。具体为:
(一)教育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
;不遵守党员干部、教师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屡教不改的;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伤害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隐瞒不报或缓报的;
,缺乏创新精神,思想守旧,遇事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套路,方法偏激造成工作效率差的。
、灾难险情、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不迅速处理、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或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的;向学校或学生、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的;
,违反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组考不严、指挥不当、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不能为人师表,行为有失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师德形象,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诬陷别人的;不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