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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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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申艳玲 李吉祥 摘要: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条件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通过对税制模式、纳税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平的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4、国际经验。如前所述,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它们的成功运作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遗产税制的具体设计

(一)税制模式
按课征方式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制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三种类型。在其中,应属分遗产税制最为科学,但其缺点是征管复杂。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存在的个人财产隐蔽分散难以有效登记、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较低等情况来说,不宜采用。比较而言,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总遗产进行一次性课税,这样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避免征税成本过高。对于总遗产税制存在的不能体现公平负担、区别对待原则等问题,可以通过《继承法》和有关遗产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在分配税后遗产时给予照顾加以解决。
(二)纳税人
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在管辖方面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属地主义原则,仅对纳税人在本国境内遗产征税;另一种是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本国居民死亡时,就其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征税,非本国居民只就其境内遗产征税。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第二种。
为与国际管理接轨,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对等原则,我国也应采取此法,即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且居住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我国居民,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税;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为我国非居民,仅对其死亡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具体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
(三)课税对象
与纳税人相对应,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也分两类:一是居住在我国境内属我国居民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所遗留和赠与他人的合法动产或不动产,无论财产是否在我国境内,都应作为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二是属我国非居民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的遗产,也应作为课税对象。
(四)扣除项目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遗产税可设置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和遗嘱管理费用扣除等。
1、基础扣除,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起征点不宜定得太低。因为起征点过低,很可能导致税收成本高、税收征收税率差的情况。而且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私人财产额也将逐步增加,导致将来征收面过宽。综合考虑,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100万元较为合适。
2、配偶扣除。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允许从遗产总额中扣除20万元;被继承人遗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10万元;子女中如有未满18周岁者,按其年龄距届满18周岁的年数,每年扣除5万元。





3、债务扣除。纳税人于纳税申报前偿还的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还的具有合法证据的债务可据实扣除。
4、丧葬费用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为5万元。
5、遗嘱执行管理费用扣除。凡属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