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有序运行,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现有车辆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别管理,合理配置,统一调度”的原则,局属各单位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由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所有车辆的配置和监督指导,对局属各单位的车辆进行统一调度,局属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保证局机关用车需要。
第三条车辆的使用要限定在办理公务的范围之内。
局主要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局其他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实行轮换制度,每一季度轮换一次,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允许乘坐本局车辆。遇特殊情况(包括雨雪天气)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
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坐车辆,在本市区内行驶的,分别由局办公室和局属各单位安排;驶出本市区的,要报经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本局车辆。非指定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
除接送局领导的车辆,其他车辆在下班后、法定节假日期间一律存放在局机关院内。
第四条局办公室和局属各单位要对车辆运行实行登记制度。包括行车里程、消耗油量、维修费用、违章行车、出现事故等情况要按车辆逐一登记,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应该享受的劳保用品、公里补贴费用、通讯费用和安全奖金等,按照规定及时发放。
第六条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准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妥善处理。要自觉做到:不拒绝出车,不私自出车,不酒后驾车,不将车辆交非专职司机驾驶,不到非指定修理厂维修或保养车辆。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费用自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