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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2)刑法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2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2)刑法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平安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污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乐观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详细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需是具有肯定计算机专业学问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就是特别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见,所谓主体的特别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别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超群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日,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这样的标准是不准确的。另外,网络的进展给企业进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气,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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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由于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平安爱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有意,而且这种有意经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力量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行”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有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爱护,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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