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5)刑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7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5)刑法.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5)刑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5)刑法
四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改进的几点思索
针对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理论界就改进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了多种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在高级法院设立特地的死刑复核庭,负责死刑案件的2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5)刑法
四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改进的几点思索
针对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理论界就改进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了多种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在高级法院设立特地的死刑复核庭,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见,中级人民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由复核庭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假如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的,也必需交由复核庭核准[07]。对于这种主见,不少学者提出质疑,指出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死刑复核庭,复核属于高级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的死刑案件并无实际意义,由于无论二审或是死刑复核审,都在同一审判委员会领导之下,二十多年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实践证明并不能带来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而是造成各地死刑执行标准不统一,造成某些地方实际执行死刑偏多[08]。
2、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明确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审级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其统一执掌死刑核准权,从理论上讲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严厉 态度;从实践上讲,则有利于订正死刑判决的偏差和错误,统一死刑执行标准。在详细操作上,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特地的死刑复核机构,集中一批得力的审判人员从事死刑复核工作[09]。另一种观点认为,鉴于现实需要,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各大行政区划,设立数个巡回复核庭,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复核死刑案件。这些设想都有其合理性。
3
3、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死刑复核程序在详细设计环节和运作方式上的缺陷反映出中国一般救济程序在基本框架结构设计方面存在问题。二审程序的流于形式和死刑复核的名存实亡,导致大多数案件事实上进行的是一审终审,一般救济程序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无法真正贯彻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过多的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一种权力型程序而非权利型程序,从加强诉讼双方尤其是辩护方的主动性,为此增加权利爱护与救济的机会,在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思路是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三审终审制。在详细设计上,实行三审终审制最关键的改革措施,是将一般救济程序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其次步,是取消全面审查原则,将其次审和第三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限制在上诉和抗诉所提出的理由上;实行三审终审制的第三步,是重新设计其次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