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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问题的实证分析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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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相邻权问题的实证分析民法
[案情]
原告:张远宾,男,47岁,农夫。
被告:韩启耀,男,30岁,农夫。
被告:韩宇智(韩启耀之父),男,56岁,农夫。
被告:庞晃,男,42岁,农夫。
原告向2
相邻权问题的实证分析民法
[案情]
原告:张远宾,男,47岁,农夫。
被告:韩启耀,男,30岁,农夫。
被告:韩宇智(韩启耀之父),男,56岁,农夫。
被告:庞晃,男,42岁,农夫。
原告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原告始终通过与被告共建的塘堤通行。2021年1月,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被告庞晃又趁机在塘堤上建房,将其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恳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排解阻碍、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答辩称:其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原告的虾塘。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阻碍行为。原告要求赔偿8万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虾塘属韩宇智全部,与韩启耀无关,原告状告韩启耀是错误的,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庞晃未作答辩。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虾塘相邻,且原告虾塘的北面与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虾塘南面的一部分接壤。原告进出虾塘最便捷的道路即是通过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虾塘的塘堤,该塘堤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原告购买虾塘后始终是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原告虽可绕道海堤通行,但一是路程将增加两倍以上,二是不够平安。2021年1月,韩家父子清理虾塘,将清塘淤泥堆放在塘堤上,致该塘堤无法正常通行,更无法通行车辆。4月,被告庞晃在塘堤上修建房屋,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原告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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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虾塘相邻权纠纷,原告张远宾与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原告进出其虾塘经过韩家父子的塘堤最为便利,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为地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平安,故而原告途经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另外,原告从来就是通过该塘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惯做法,对此法律应予以敬重。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对其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由于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应敬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阻碍其通行。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值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对此该二被告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解阻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被告庞晃在塘城上修建临时性房屋,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塘堤约三分之二宽度,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被告庞晃负有排解阻碍、恢复原状的义务。虽然虾塘使用权在韩宇智名下,但该虾塘为韩家人共同经营管理,韩启耀作为韩宇智的儿子,对该虾塘进行了主要的经营管理工作,故将韩启耀作为被告要求其担当相应责任并无不妥。原告知求8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