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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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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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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6)
我们称之为回应的而不是开放的或适应的,以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有区分、有选择的适应的力量。一个回应的机构仍旧把握着为其完整性所必不行少的东西,同时它也考虑在其所处环境中各种新的力气。为了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6)
我们称之为回应的而不是开放的或适应的,以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有区分、有选择的适应的力量。一个回应的机构仍旧把握着为其完整性所必不行少的东西,同时它也考虑在其所处环境中各种新的力气。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39]
他们好像在向我们表明,所谓回应性的法律,它是在保持法律的完整性的条件下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适应与开放的。这实际上一种试图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合的尝试,是两者结合的产物;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地道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而这种思维模式对法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不过,这又不单是一个方法方面的问题,更涉及法律的价值内涵(这一点下文将会论及)。 这种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或许从本质上应验了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肯定经济基础和经济关系的反映的思想。[40]但是,学问社会背景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尤有些不同之处。
事实上,法的进展反映出更大范围的社会进展,这是再也明显不过的。例如科学技术的进展是引起法的变化的一个直接因素:内燃机、汽车和空中运输的消失引起了法的原则的更新和新的部门法的诞生,以此适应现实生活中的这些新因素和它们带来的危急。但是当前西方法学在处理计算机的运用和信息革命所带来的种种后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证明,这个适应过程常是缓慢而又困难的。正象埃利希所说的:现代立法对社会进展的影响与社会变迁对法的冲击一样,都是一个麻烦问题。[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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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学者们将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作为例证是有肯定的道理的。当代西方法学在适应社会变化过程中的这种“缓慢而又困难”,进一步说明白学问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是长期性的;而且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而这种现象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更为深刻的缘由:科学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即“可证伪性”。由于支撑学问社会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所具有的客观性却又是可以不断地被“证伪”的;科学在被证伪的过程得到进展的同时也形成了科学技术的变动不居的特性,这就使得学问社会的基础也时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而引发了法律对社会的不断回应与变化。 英国哲学家波普尔(Karl R. Popper,1902年- )曾经在《科学发觉的规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