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2).docx

格式:docx   大小:17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2).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2).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2)
如前所述,回应型法律过渡的前提条件是对该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及该行为所包含的技术有比较成熟的熟悉、了解或把握,这样才可能向其它部门法转化。这也表明白回应型法律本身对科技引发的新的社会现象不能很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2)
如前所述,回应型法律过渡的前提条件是对该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及该行为所包含的技术有比较成熟的熟悉、了解或把握,这样才可能向其它部门法转化。这也表明白回应型法律本身对科技引发的新的社会现象不能很好地或稳定地把握,特殊是在利用传统法律手段方面。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回应型法律就难免消失了这两种现象:一是法律规范中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这三种手段中,行政手段较多地被加以运用。
明显,这两种现象都简单引起法律人士的不满。行政手段多为一种管理职能而发挥作用,是一种公权行使的代表,只应当在确有必要时才运用。所谓“公法关涉公共利益,私法关涉个人利益”[52],民事手段应在规范人们行为中占主要地位。由于不论社会如何变化,芸芸众生个体的、私人的生活永久是主要的;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不仅会给我们私人生活带来不适,造成与社会的紧急关系,而且也会破坏我们这个权利社会的和谐,甚至动摇自治社会存在的基础。然而,行政手段又无疑具有敏捷、便捷的特点,在应对学问社会中的新事物、新现象时自然又具有比民事、刑事手段都优越的地位。同时,对“突如其来的明天”的恐惊心理往往使我们简单滋生一种要将其置于我们掌握之下的念头,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充当了“慰安妇”的角色。-尽管我们人类也深知,“我们之所以恐惊乃是由于恐惊本身”,而能够战胜恐惊的只有我们人类自己。因之,从进一步的社会心理背景上说,行政手段不过是学问社会下人类或某一群体聊以***的措施罢了。而以此来看,一个体制越完备的社会就越自信,也就愈少地运用行政手段;相反,体制越不健全的社会更加恐惊,从而也就愈多地运用行政措施。
2
回应型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从某种角度说为行政权力的扩张供应了更大的空间。但学者们的熟悉还不止于此。有人认为,法律的可诉性(Justiciability)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而这些原则性较强的规范有政策性和宣言性特点,不具备或很少具备法律的规范性,特殊是法律的可诉性。[53]所谓法律的可诉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章,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54].当然,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们供应这种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并不是依靠每一部法律中的每一条详细规定都具备这种“可诉性”来实现的;甚至从根本上说不是依靠法律文本。如美国司法审查的建立,实际上是美国权力制衡机制、司法实践、甚至是政党斗争和法官个人魅力等因素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