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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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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6)
五、结语
尽管在促进社会变迁的作用方面,人们已经对法律的直接作用-即试图直接地对个人法律主体强加法律上的义务来转变人的行为乃至人的观念-发生了怀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社会变迁的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6)
五、结语
尽管在促进社会变迁的作用方面,人们已经对法律的直接作用-即试图直接地对个人法律主体强加法律上的义务来转变人的行为乃至人的观念-发生了怀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社会变迁的很多方面,法律能够、并且的确起着非常重要的间接作用”。[90]熟悉到学问社会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对我们建构促进和适应学问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首先,熟悉到成文理性[91]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尽管法典万能主义在今日已为多数人所放弃,但法典化趋向至今依旧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学问社会回应型法律的过渡性和实践性品行要求我们更多地熟悉到既有法律规范所代表的“过去了的”阅历和历史语境,并努力建构一个开放的、敏捷的法律方法和法律体系。“我们永久也不能终结技术的进展”[92],因此不能仅仅靠预先对行为、权利的设计去希望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更不能因此影响技术的进展。同时,正如有的学者在探讨技术与学问产权的关系时所说的,“学问产权常常因技术的进步而被淘汰”[93].在学问社会中,技术进展使权利呈现扩张、并彼此消长的趋势;而稳定性趋向明显的法典化立法必定会限制科技的进展。当然,熟悉到这种局限性和有限性并不是要放弃成文法或法典,只是强调不要过分倚重这种成文理性。而且,在学问社会背景下,法典化立法应只是在基础地位层面上存在,并有前瞻性、原则性和敏捷性;而我们必需更多地依靠单行法和附属性立法来应对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其次,强调司法制度相互制衡中所具有的结构性优势地位,转变将司法机构看成官僚科层体制中的一部分的做法。上面我们已经谈到,回应型法律的实践品行对法律运行机制中的司法结构和执法者的素养有着剧烈的依靠和需求。由于假如不存在这种制衡的结构,那么作为官僚科层体制的司法就会对政治权力和成文法具有剧烈的倚赖,缺乏适应新问题的能动性,自然也无法敏捷地运用法律去适应学问社会的进展节奏;相反,一种权力制衡体制下的司法制度更能实现实质的、个案的正义。当然,这种正义的实现对执法者、特殊是法官素养有更高的要求,并强调判例在司法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1)建立独立完善的司法制衡机制;(2)提高以法官为主的执法者的素养;(3)发挥判例法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这一点也是熟悉到成文理性的有限性和局限性以后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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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说明法律移植具有可行性。“世界法律进展的历史表明,移植是法律进展的极好途径。”[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