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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
三、法律回应性中的过渡性特征和实践品行
前面提到,当代西方法学在回应社会时“缓慢而又困难”,也说明白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这实际上暗含了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
三、法律回应性中的过渡性特征和实践品行
前面提到,当代西方法学在回应社会时“缓慢而又困难”,也说明白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这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回应性的法律在完成对社会的回应以后,一般便会向传统法律门类(或部门法)[45]转化。当然,也不排解因此而形成新的法律门类,如近年来环境法、网络法等部门法的兴起即是例证。这就涉及到回应性的法律所派生出的特性之一:过渡性。而回应型法律的这种过渡或转化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即我们必需对该项法律中所规范的行为或该行为中所包含的技术有一个较为成熟的熟悉。唯其如此,我们才能较好地把握它,并使之或发觉它与某一部门法所具有的协调性,从而才能将它们加以整合。 部门法一般由三大部分组成:该部门主干性法典、单行法和附属性法律,而回应型法律的过渡就是向部门法的这三个部分进行转化,并以主干性法典为价值归属。相对应地,这种转化也形成了回应型法律向部门法转化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向部门法主干性法典的转化。例如,关于著作权犯罪问题,早期并未作为犯罪看待;但是,“随着学问经济的渐渐形成,著作权更多地作为一种经济载体、财产权利消失,并受到重视,刑法掌握手段也便应运而生”[46].而且,由于学问经济往往跨地域、呈现国际化趋势,“侵害学问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峻的犯罪之一。这些犯罪包括侵害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47].可见,对侵害著作权较为严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显著趋势。因此,为应对这种社会进展和国际趋势,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即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供应刑事程序及刑事惩处,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状况是如此。”而我国八届人大常务会也于同年通过《关于惩治侵害著作权的犯罪的打算》,确立了“侵害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8]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颁布《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害著作权的犯罪的打算〉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详细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准时应对社会所确立的一种回应性的法律规范。随着我们对著作权犯罪熟悉的逐步成熟,1997年3月15日八届人大第5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废止了此《打算》,其主要内容被纳入新刑法第2编第3章第7节《侵害学问产权罪》。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样,一种回应性的法律就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成为了刑事法的主干性法典的组成部分。[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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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许多回应性的法律,由于缺乏相应的同构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