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业委会与居委会关系的思考
对业委会与居委会关系的思考
转自:IT之友时间:2006年1月21日14:48
当前,业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派出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是物业管理矛盾的症结政序列;另一方面,又似乎认作是行政组织,许多行政命令传达到居委会,还对其进行有关行政考核。但在维护业主的权益问题上,居委会和业委会一样要保护而不能侵害业主的权益,居委会做出的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二、优化业委会运作的思考
通过对业委会职责的分析以及与居委会的比较,笔者有以下思考。
第一,优化业委会的运作是否就必须强化业委会的硬件建设,使业委会机关化?有人建议业委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等。笔者并不赞同。对此,要从具体情况出发。人员、硬件配备齐全的业委会,不一定运作良好;运作良好的业委会,也不一定具备较好的条件,只要能实现“让广大业主切实享受物业服务”之目的即可。
第二,优化业委会的运作能否借助居委会的力量?笔者认为,业委会必须借助居委会的力量。实际上,大多数小区需要借助居委会的力量来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一是居住在改善型小区的居民****惯于找居委会解决问题;二是许多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的保安、保洁、停车管理等工作,不少是由居委会来实现,小区内健身设施的安装、维护,文明小区的创建,“平
对业委会与居委会关系的思考
转自:IT之友时间:2006年1月21日14:48
当前,业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派出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是物业管理矛盾的症结所在。如何进一步优化业委会的运作方式,理顺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关系,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提出观点供大家探讨。
一、业委会的运作现状
(一)业委会建设还比较薄弱
现在,一般把物业分为舒适型、改善型和保障型三种。舒适型物业主要是指商品房,这类物业无论在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上都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运作;改善型物业主要是指已售公房,这类物业虽然由原来的公房转化为私产,但是业主愿意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偏低,而房屋维护费用较高,是物业管理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保障型物业主要是指无法出售给个人的不成套房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舒适型和改善型的物业小区可以成立业委会。而在现实中,业委会和居委会之间存在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并且业委会的成立需要房管部门和街道镇的帮助。
(二)业委会与居委会的相关分析
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可以看出,业委会不论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让广大业主切实享受良好的物业服务。
长期以来,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定为群众自治组织,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