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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3)
含有国家、城邦、民族、社会的意思。在当时的社会进展阶段,还难以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严格划分。
但是,有的学者在分析罗马社会时曾说过:罗马属于市民社会,而古日耳曼则未经受市民社会。可以这样理 2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3)
含有国家、城邦、民族、社会的意思。在当时的社会进展阶段,还难以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严格划分。
但是,有的学者在分析罗马社会时曾说过:罗马属于市民社会,而古日耳曼则未经受市民社会。可以这样理
解:古日耳曼当时作为蛮族部落经济,不是靠交换,而是靠战斗,直接借助国家机器。而罗马社会则充分借
助于商品交换这种手段,不是直接借助于国家机器。从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罗马社会是最早形成的市民社
会,而后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发达的市民社会。在今日的中国,当市场经济已经作为确定的经济模式和目
标提出来之后,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就严厉 仔细地开头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
法学界提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划分的目的是要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私有制;公法存在
的基础是政治国家,而不是公有制。长期以来很多法学家都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
和“私法”之分。甚至有些学者主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一切法律都属于“公法”范围。应当说,
公法和私法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私法”既然已经毁灭了,哪里还有什么单独存在的“公法”呢?作为社会
主义国家否定公法、私法划分的重要依据是法学界普遍引用的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经过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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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析讨论,列宁原话中即指可以承认私营经济,但不承认有任何私营经济关系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
明显这里谈的不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所以1987年新出版的《列宁全集》中文译本已将原来的“私法”
一词改为“私的”二字。
不行否认,在今日再争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仅为时过晚,好像它的局限性也更明显了。但在今日的<!--
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由于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
学领域,而且也由于中国四千年来有明文记载的历史中始终是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
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罗马法精神就是私法精神,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也可以
说是恢复和发扬人类社会不行缺少的私法精神。
中国正在乐观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作为现代企业基本形式的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