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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界定(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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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
行政垄断的界定(5)
但是有时我们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违法行政和滥用行政权意义的。
另外,有学者不赞成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作为界定行政垄断的标准,理由是,审查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不是反垄断机关职权范围,而且审查也不2
行政垄断的界定(5)
但是有时我们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违法行政和滥用行政权意义的。
另外,有学者不赞成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作为界定行政垄断的标准,理由是,审查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不是反垄断机关职权范围,而且审查也不利于准时处理行政垄断,并且这样会使合法但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结果行政垄断行为得不到反垄断法的追究。所以,以行为的后果——是否形成限制竞争来界定行政垄断行为较好(《浅谈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邹丽君,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作者不这样认为,由于能够对对竞争产生限制结果的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包括几类:
一、行政机关有法律依据的对经济干预主要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正常的市场管理活动和为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实行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如“(1)国家主管机关对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消失的有些问题实行的行政措施。例如,为解决‘蚕茧大战、棉花大战’中的问题尔实行的一些行政措施。(2)政府极其所属部门为扶植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进展经济而实行的一些行政措施。(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平安或者生产平安、限定他人购买起指定的企业(即能生产、销售符合平安、卫生标准的商品的企业)的商品。但是也要把握一点,就是有几个或者很多经营者都能生产和销售符合平安卫生标准的商品,就不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释义》胡康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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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授权的合法的限制竞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专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国家垄断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并受经律爱护。
三、没有法律依据非法的对竞争的限制。行政垄断往往缺乏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作为依据,或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它们所能依据的只是某些行政机关(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自己所发布的行政性法规或命令指示(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讨论》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而这些行政法规或命令指示应当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反的、是不合宪的规定,其目的只是维护某地区或某部门的利益。
明显第一状况下,即便政府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可能限制竞争,但是这是合乎经济本身需要的,乐观作用远远超过消极作用,既合法又合理。其次种状况下,政府对经济的垄断和限制是有合法依据的,即便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化变得不合理,仍旧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体制改革来完成,不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反对一个具有法律依据的政府限制性行为,不然各法律对垄断的态度是冲突的,又损害既有法律的权威。比如怎样处理反垄断法与其它部门法,如电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