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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基本理念以及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阅历做了简介,呼吁重视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提倡在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客观认机关诉讼,(注:[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在详细范围上可以依据立法时的实际状况而定。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和第42条规定机关诉讼限于法律有规定者。依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民众诉讼是以恳求订正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是不限于救济起诉人自己权益的行政诉讼种类。
在法国,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诉讼种类越权之诉,在性质上主要是客观诉讼。该诉讼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订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爱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法国客观诉讼详细包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惩罚违反不动产公产保管规章行为的诉讼和打算行政性选举的诉讼。越权诉讼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法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则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41~6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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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非常强调个人主义的英国,也认为关于行政的法律救济,应当有爱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有影响的英国行政法学者韦德教授在其《行政法》一书中指出,特殊救济不仅是为了私人利益,而且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它是公法制度的核心。检察总长也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动,(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5页。)假如公共机构超越了议会法律授予它的权力范围,但是没有对任何个人造成损害,也不会立即发生危害或者造成不行挽回的后果,作者认为只有检察官才能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法律授权赐予检察官,以防止该公共当局的越权。(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7页。)
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是着眼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对事不对人的诉讼种类。这种诉讼的目的和动身点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法得到客观和正确地适用。客观诉讼不以当事人本身法律权利的存在为限,不同于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法律争议,所以,客观诉讼要求对行政诉讼的很多程序作出不同于主观诉讼的相应变化和特殊的制度支配,包括受案范围、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审判组织的结构、法官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特殊是法院在证据调查查明事实中的职能、法院判决的种类和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等诸多方面,而其中首先要处理的是起诉人资格问题。在日本和法国,允许一般公民提起客观之诉。日本公民可以在民众诉讼中以选举人的身份提起恳求订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律行为的诉讼。在法国的越权之诉中,一般的法国公民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起诉条件并不要求其主观法律“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只需要其本人的“利益”直接受到违法行政打算的侵害,该利益不必是属于申诉人“个人的利益”。这样就可以使越权之诉既不是使任何人都成为检察官的全民之诉,也不是限于爱护申诉人自己权利的主观之诉。(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