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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性(3)国家法、宪法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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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性(3)国家法、宪法论
“毫无疑问,全部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 效力。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一般立法 所能转变;或者与一般立法处1
论宪法的权威性(3)国家法、宪法论
“毫无疑问,全部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 效力。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一般立法 所能转变;或者与一般立法处于同样地位,立法机关想转变就改 变,二者必居其—。不是宪法掌握着一般立法行为,就是立法机 关可以随便转变它。假如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 不是法律。假如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 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旧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宪法必需根据 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 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
另一个可以用来解释宪法最高性的理由是:宪法是行使制定最高法律之权的产物。这个有权制定最高法律的机关便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三种:外在的最高立法机关,如英国的议会之对于其自治领及其人民(包括复决和公民投票)。很多国家对此有明文 规定:由公民产生的制宪会议,它高于制定《选举法》的立法机关---- 其实这是一种自相冲突的法律观。
明显,任何理论总不能只靠规律形式主义的推论而使人信服。美国首席法官马歇尔的论据,在我看来,只不过是有权解释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的论据。换言之,所谓美国“宪法的最高性”,只不过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最高性,由于美国的真正宪法仍 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所造之法:他们在各个不同时期对社会 问题作出了前后不一的“活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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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百多年以来美国全部的最高法院法官都是自由主义法 哲学家,所以1787年制定的自由主义宪法迄今有效,依旧可以适用 于以“自由企业”为立国之本的美国。美国如此,其他国家亦复如 此。即使宪法实际上不生效力的国家,也可自称其宪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所以仅仅由法律领域不能说明宪法权威最高性的问题。我 们不得不进而转移到其他领域。
二、 宪法在道义上的权威
对宪法作为法律就有两种对立的道德观:一种视宪法为国家法,而 国家则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另—种认为国家是多数人受握有权 力的少数人统治的状态,假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分、国家与人民 不分的话,那么就没有宪法的地位,剩下来的不过是一纸法律文本 而已。
先说第一种:听从国家或国家法的宪法观。 宪法之所以不是一般法律而是根本***,且不说它的制定机关与程 序特别,仅从道义上来说,宪法也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是法律与秩序产生的—个前提。因此宪法从道义上应当是统治着任 何组织和个人的超越一切的最高法律。
这个论断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