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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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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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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和管理混乱等现象,已严峻阻碍了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使该程序的应有功能得到发挥,则该结论被搁置,法院往往出面重新托付鉴定。尽管境况尴尬,但当事人自行托付鉴定仍在肯定程度上获得司法潜规章的认同,也符合《打算》精神,形成与“专家证人”制度近似的单方鉴定人制度。因此,通观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鉴定人、专家帮助人、专家证人三足鼎立之势。
鉴定人制度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运行模式,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只有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法官享有启动鉴定和鉴定主体的打算权。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家证人制度。客观而言,二者在制度设计、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专家帮助人”制度是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后,衍生进展而成的配套机制,是在法院委任的鉴定人之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技术专家,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的特地性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看法,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呈现出在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两个相反方向上同步扩张的奇怪进展态势。司法鉴定运行体系联系着法官职权建设、鉴定启动程序、鉴定申请人权利救济、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而这其中很多制度在我国尚未健全或根本不存在。因此,我国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还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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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市场化的产物。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完全市场化很难实行,专职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生存将会产生许多问题。《打算》把司法鉴定确定为行政管理的范畴,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职责。由此,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团体。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的独立性打算了他必需考虑如何生存,其趋利性随之而来。法院在打算司法鉴定上的专权与司法鉴定受理上的市场化相结合,难免会产生新的司法***。随后该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也很简单因某些司法***而导致其本应具有的合法性、中立性和客观性遭到破坏,使其有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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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很简单形成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与管理混乱的局面,不仅造成国家鉴定资源的极大铺张,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规定对无正值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了有效促使其依法履行出庭义务,有必要建立对其出庭的权利保障机制。  
目前,对于精神损害、司法精神病及伤残程度等方面依旧缺乏相应的鉴定标准,无法满意当前越来越多的精神侵害案件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鉴定标准在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具有立法层次的局限性,因此造成异地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成为引发诉讼争端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规范化建设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