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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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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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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枢纽,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一纸单证提单在签发之后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最终在目的港提货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是由于提单的转让而产生的这一理论的前提是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货物收据而不是运输合同或其证明,此时很难说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第三,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转让,尤其是债务的担当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而在载有“运费到付”的提单中,依据航运实践,一般应理解为由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但是这种债务的担当仅仅是由于提单的转让这一法律行为,并不存在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或承运人达成合意这又与民法的基本原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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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合同”说也认为提单是一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关系的产生并非如上述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转让,该理论认为虽然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的,但当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恳求提货时,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份新的“合同”,提单持有人恳求提货构成要约,而承运人放货则构成承诺,提单持有人交费是他付出的对价,新合同的内容和提单的内容完全全都,并具有追溯到运输开头时的效力此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仅举一例: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恳求提取货物时,依据该理论,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则意味着承运人没有作出承诺,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莫非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主见缔约过失责任?

该学说认为托运人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并不是同一人,托运人是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利益订立合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主见提单项下的权利运输合同的确经常是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合同但一般的运输合同中第三方受益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并不当然受合同的约束依《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在当事人商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还是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状况下,不管第三人如何行为,法律后果都是由当事人担当的,法律没有给第三人规定任何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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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主见,提单作为一种证券不是设权证券而是证权证券提单表证的债权关系不是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或合同第三方受益人或合同受让人的权利,而是基于提单行为产生的新的权利,和原有的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不同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应用有价证券关系解释,即基于证券签发而产生并和证券本身结合在一起这种理论也难以自圆其说:第一,提单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只是一种证权证券,而一种有价证券则同时具备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两种属性,提单的证券性质受到了质疑其次,提单虽然是有价证券,是广义票据一种,但仅仅具有准流通性,后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前手提单持有人,这和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票据有着显著不同第三,提单文义性适用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但只有善意的提单持有人能援用提单文义爱护自己,承运人就不能利用提单的文义性
三、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立的债券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