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经营者。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实施权限: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小餐饮登记工作。
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