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
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
《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 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
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 2
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
于 10 小时,每月不得多于 40 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
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
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
门负责人。
第九条除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十条学生处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校团委学生勤工
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管理学生的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处具体工作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四)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五)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六)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二)负责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
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活动的规范、
监督与审批;
(四)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五)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
工作,协助学生处、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十六条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
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
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
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由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施
行学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