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王微、方继民诈骗案.doc

格式:doc   大小:103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王微、方继民诈骗案.doc

上传人:y9ce8p9uj9 2017/4/2 文件大小:10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王微、方继民诈骗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王微、方继民诈骗案-- 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微,男, 1984 年7月 22 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08 年5月 29 日被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 17 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余姚市公安局于 2009 年2月 23 日将其解回再审。被告人方继民,男, 1984 年 12月3日m 生,移动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07 年8月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17 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微、方继民犯诈骗罪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微、方继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文和罪名均无异议。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 年6 月,被告人王微在浙江省义乌市***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方继民,两人预谋以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之后方继民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查得 137 ※※※※ 9999 、 137 ※※※※ 8888 、 137 ※※※※ 6666 、 137 ※※※※ 8888 、 135 ※※※※ 6666 等 14 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而后通过制假证者伪造了 14 张与机主资料相同的假身份证。同年 7月 13 日至 16 ll ,王微分别持上述假身份证到义乌市移动公司营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 137 ※※※※ 9999 、 137 ※※※※ 8888 、 137 ※※※※ 6666 、 137 ※※※※ 8888 、 135 ※※※※ 6666 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王微隐瞒上述手机号码系通过虚假手段办得的真相,以自已名义将其中的 137 ※※※※ 9999 、 137 ※※※※ 8888 、 137 ※※※※ 6666 、 137 ※※※※ 8888 ,4 个号码卖给他人,共计获取人民币 4l000 元。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微、方继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微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案发后,王微、方继民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方继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王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 .被告人方继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微、方继民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主要问题行为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微、方继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主要理由在于,目前移动电话虽然已经没有入网费,但实际上好的号码因为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特定的场合交易,机主能够据此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