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商局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公益效益,增强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
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受益人的需求。
第三条项目选择与实施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
地发挥慈善公益效应;法律规定应当招投标或法律虽未规定但具备招
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投标形式;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议
标或多方比对的方式确定实施机构。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基金会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社会
组织或机构可通过基金会网站、书面途径等方式向基金会申请项目。
第五条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
(二)拟申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四)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五)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六条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时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
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组织或机构介绍,包括组织或机构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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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使命与愿景、受助对象、组织架构、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
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历和在项目中的责任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方法、受助人群、
所要达到的慈善公益目的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公益效果;
(六)其它事项
第七条社会组织或机构向基金会申请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税务证书、组织或机
构章程等;
(二)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三)其它文件
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
下因素:
(一)申请组织或机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实施性和项目的可推广性;
(五)对项目慈善公益效果的预期评价。初审是项目评审的关键
环节,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
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的详细情况。对首次资助的项目,应重点审核项
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慈善公益效果。
第九条秘书处对项目初审通过后,会签财务处和法务处;财务处
和法务处从财务、法律合规性的角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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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根据项目额度的大小,对秘书处初审通过的项目逐级上报
审批: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
后报理事长审批决定;人民币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
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理事长审核后提交基金会投
资审核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