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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考点 1 合同的分类(熟悉)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分担的不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1)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单务合同则否。(2) 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 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而单务合同中, 出现此种情况时, 一律由债务人负担。(3) 双务合同中, 一方违约, 相对方履约, 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有涉及)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1 )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低,有偿合同则较高;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订立有偿合同,行为能力是一个必要条件。而无偿合同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一方则可以不具有行为能力。(3 )有偿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例如债务人转让的财产的必须“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4) 有偿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时, 善意人可以不返还财产, 而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应当返还财产。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二者成立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 不产生违约责任, 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内容名称: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考点 2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新增]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 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不能说无效,如果不撤销就是有效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自始就是无效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简,综) 要约 1. 应具备的条件(1) 内容具体明确的, 对方一点头, 这个合同就可以履行了的。内容不明确的是要约邀请。(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是特定人, 非特定人都行, 如在电视上做广告, 不用征对谁。(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注意: (1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2)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到达”时生效。(1)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 或者代理人) 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 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 如信箱) 即为送达。跟何时拆开无关。(3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 要约的撤回根本不让生效: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