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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
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
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
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
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
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
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
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
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
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
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
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
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
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
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
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会员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第十三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豁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并在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