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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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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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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168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矿长( 以下简称矿长) 资格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证。第三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本省矿长资格审查、核实、培(复)训、考核、颁证等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第四条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负责其下属单位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复核和申报工作。第五条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第六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初审工作。第七条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2- (一) 具备煤炭相关专业( 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 3 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三)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 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 (二) 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 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 (六)《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七)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3张。第九条矿长资格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 (二) 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 - 3- 复印件; (三) 新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3 张; (五)原矿长资格证原件。第十条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3); (二) 公开媒体的书面遗失声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3张。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的单位可向各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领取申请表,也可直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 ) 下载。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收件、受理(一)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二)州(市) 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复核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对下属单位矿长申- 4- 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州(市)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颁证、变更、补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其原因。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办理的理由告知申报人。第十四条矿长资格证每2 年进行 1 次检审。矿长应当于初次培训结业期满 2 年内参加检审。第十五条矿长资格证检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检审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7); (二)矿长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采矿证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3张。; 第十六条矿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审不合格(一)所任职煤矿 1 个月内 2 次以上检查发现其作业人员未进行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所任职煤矿在日常管理、各类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矿长检审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 - 5- (四)所任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组织生产的; (五)所任职煤矿两年内被停产整顿及不良记录累计达 3 次以上的。第十七条检审不合格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