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 的商店部分)。
第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C。
第三节电气第5. 3. 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 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 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 二级负荷;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 能有机组合;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 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 参照表5. 3. 3的规定。
第5.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 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 照度不宜低于50Lxo第5.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 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二、〜;
三、-0. 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 1;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 —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 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P 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的规定。 第5.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 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 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第5. 3. 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 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 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并应设置应急照 明灯;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 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 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部分或全部。
第5.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 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 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附录一名词解释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