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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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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工作总结 / 述职汇报 / 论文答辩 / 产品介绍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排除或进行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时,员工有拒绝进行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服从管理,自觉遵章守规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 从业人员的四大义务
感悟
<<安全生产法>>
六、 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三个阶段
@ 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 知--知识教育
& 会--技能教育
& 心--心态教育
<<安全生产法>>
二、消防法
&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法>>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 起施行。
《消防法》
1、 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法》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
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三、工伤保险条例
& 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5日 发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 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 工伤的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
2. 工伤的范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的。
2. 工伤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
四、劳动法
& 1998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劳动法>>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 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劳动法》
1、 劳动安全卫生
(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