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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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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2.doc

上传人:96q1es518 2017/4/3 文件大小: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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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一: S 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紧迫,急需 100 吨“ 300 号矿渍”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 A 水泥厂和 B 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 300 号矿渍’水泥现货( 袋装), 吨价不超过 1500 元,我方愿购买 100 吨。供货方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 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 1600 元发货 100 吨。并于第 3 天发货 100 吨至 S 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 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 积极准备货源, 于接信后第 7天,将 100 吨袋装“ 300 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 S 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 S 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 100 吨水泥,至于给 B 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B 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题: (1)B 水泥厂与 S 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S 建筑工程公司拒收 B 水泥厂的 100 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B 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 )对A 水泥厂的回信行为,如何定性? (5 )A 水泥厂与 S 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S 建筑工程公司收到 A 水泥厂的回信后, 于次日再次去函, 表示愿以吨价 159 9 元接货,A 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 100 吨至 S 建筑工程公司。那么, 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B 水泥厂与 S 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理由: S 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 B 水泥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 S 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B 水泥厂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2 )S 建筑工程公司拒收 B 水泥厂的 100 吨水泥于法有据。理由:B 水泥厂与 S 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S 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3)B 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4 )A 水泥厂的回信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5 )A 水泥厂与 S 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 S 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合同内容以 S 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 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 价格等其它条件以 A 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6 )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A 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A 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 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 表明其默认接受 S 建筑公司的承诺, 故该承诺视为有效。合同内容以 S 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二: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 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 30 吨, 每吨单价 1000 元。在合同履行期间, 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 20 吨黄豆。供销社见乙公司出价高, 就将 20 吨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1. 甲油料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