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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第十二条 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则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同类用地平衡;
(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
第十四条 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七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机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第十八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二
建筑容量 区位
城区内
城区外
类型
老城区
新城区
乡镇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20%
低层连排式住宅


35%
30%
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8%
25%
24%
高层
24%
22%
21%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多层
40%
35%
35%
高层
35%
32%
30%
大型超市

50%
45%
45%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35%
30%


30%
30%


25%
25%
公共用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住: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十九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文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二十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