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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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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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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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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简称《条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简称《惩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如何,《条例》的规定与《惩罚法》《复议法》的一般规定不全都者,应遵守《惩罚法》《复议法》的规定。
1、简易程序的适用。《惩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却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惩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惩罚。”公安部于1989年3月18日、1992年9月9日、1993年3月25日先后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当场惩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当场惩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当场惩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可予以当场惩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并且将罚款惩罚的数额限定在二百元以内。《条例》及公安部的三个通知(批复)与《惩罚法》是抵触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惩罚法》的规定,当场惩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2、对罚款惩罚的执行。《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惩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值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条例》给予了公安机关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强制执行权。《惩罚法》对此无特殊规定。《惩罚法》对加惩罚款作了刚性规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条例》则是弹性规定,即“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又规定:“拘留后仍拒绝缴纳罚款,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扣押财物折抵。”这一规定与《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其次项的规定的含义也是不同的。《惩罚法》规定的“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扣押的财物,而公安部的解释中的“扣押财物”是指执行惩罚时扣押财物。《条例》和公安部的解释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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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安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而《惩罚法》只是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再有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不再有权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折抵罚款,对当事人加惩罚款也只能是每日加惩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打算的期限。《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打算;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惩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复议法》是从充分爱护当事人权益和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立场动身,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治安惩罚申请复议(申诉)的期限是六十日,而不再是五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打算(申诉裁决)的期限仍旧是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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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惩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法》赐予当事人双向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条例》规定的是单向选择。根据《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惩罚不服的,应当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