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案例指导量刑与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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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 规范化 案例指导
内容提要: 为缓解量刑失衡的局面,量刑规范化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牵涉实体与程序多重进路的设计与构建,量刑改革同时是一,这种借助自然科学讨论成果的设计,与司法过程性质相佐,违反法律的本性和量刑的特性,同时是对量刑规范化的误会,缘由在于案件和刑罚的社会性打算了量刑不行能通过一套死板的数学分类法或模型加以解决。更何况电脑量刑的量刑情节都是有预设的,其设定的只能限定于法定情节,由于社会的变化进展,在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很难穷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很难对每种因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事先的分类和评估。
其次,关于“量刑指导规章”模式。这种模式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量刑基准点的选择与确定。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9日通过的《量刑指导规章(试行)》为例。《规章》第8条规定:“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对已确定适用肯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解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状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领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9条规定:“确立量刑基准采纳以下方法:(一)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则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种刑种的,则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二)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三)有意***(情节较轻的除外)或肯定确定法定刑的,以死刑或肯定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应当说,量刑基准的有无以及实行什么样的量刑基准,打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官刑法裁量权的大小。因此,这项尝试本身具有乐观意义,信任对于在该省域量刑均衡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量刑均衡化与量刑公正不是一个概念,量刑均衡也仅是我们进行规范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最终目标仍旧是量刑公正,而评价量刑公正的最终尺度恐仍旧是刑罚目的实现。“量刑基准”和上述量刑基准的确立方法存在如下疑问:其一,量刑基准如何形成的,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如何说明其合理性。其二,量刑基准的确立为何标准不统一,为什么有类型的犯罪实行“中线说”,有的实行“最重刑种”的方法,“量刑基准”的详细确定方法又为何与“量刑基准”的概念不相全都。其三,量刑基准的确立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仅就量刑基准形成的方法而言,上述量刑基准的得出,是从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动身进行规律推理得出的结果,还是通过调查统计和实例分析寻求结论,其劝说力会大不一样的。笔者看来,实证方法比较可取,由于实证分析法看到了表征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急性大小的因素对确立量刑基准的打算性意义,作为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可以克服规律推理法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的不足。然而,量刑基准的实证分析必需调查、统计、分析每一个详细罪名的量刑状况,而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牢靠性,样本本身的典型性和公正性则是关键环节,于是又回到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积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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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于刑罚阶梯的设计。刑法阶梯的确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问题。由于刑罚阶梯是一个虚拟的标有匀称刻度的“标尺”,而且“标尺”通常是以有期自由刑(月)作为单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罚阶梯好像很简单建立,然死刑、无期徒刑和管制如何科学地在同一个“标尺”上显现出来。当然,学者们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主见无期徒刑依据实际执行的刑期来确定所应在刑罚阶梯上所处的位置,而死刑则依据死缓所执行的刑期,参照无期徒刑高于无期徒刑两年来确定其所对应的位置,管制则是根据1/2或者1/3有期徒刑幅度来确定。这样确立的一个刑罚阶梯从形式上看好像相当完善,为法官供应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标尺”。然而,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特殊是死刑和无期徒刑能否简洁地兑换成肯定幅度的有期徒刑仍旧一个悬而未决值得探讨的问题,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有着质的不间,当对量刑情节进行理性评价积分达到了无期徒刑或者达到了死刑的刻度时,最终的判决能否作出质的突破,作出这个质的突破是否合理?假如是正好处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区间或者刚好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区间时该如何确定最终刑罚?再如,详细量刑情节的分类和浮动范围的设定。比如在赵延光教授的设计中,为体现个案的差异性,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分了两步:以从轻情节为例,首先对从轻情节依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评价为五个等级,特殊次要情节(10分)、次要情节(20分)、一般情节(30分)、重要情节(40分)、特殊重要情节(50分);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