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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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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逮捕必要/逮捕要件/逮捕羁押制度
内容提要: 必要要件是逮捕的关键要件。必要要件的虚化所导致的审前逮捕羁押率高是我国逮捕羁押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以必要要件为他羁押”。据此,审判前羁押的唯一理由是,除了羁押以外,没有任何附带于释放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能够担保嫌疑人或被告人按时到庭以及其他人和社会的平安,不受犯罪轻重的限制。
二、实然考察:必要要件的虚化是我国逮捕羁押制度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规定了三个要件,但长期以来,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得到重视,而逮捕必要要件则处于虚无的状态,在办案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运用,导致刑事诉讼中逮捕率高,审前羁押为一般,以不羁押为例外的状态。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数字,2021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不批准逮捕255931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其中,%,与同期提起公诉的人数相比,%。仅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高还不能充分说明问题,还要考查捕后处理状况。而依据统计,某市检察机关2021年至2021年每年捕后判决人数都在2000人左右,其中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的比例在31%至38%之间。山东省八个基层检察院2021年度捕后公诉案件中,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惩罚等轻刑的有1904人,其中已逮捕756人,%。上述比例假如加上捕后相对不起诉的数字会更高,而且问题应当出在对逮捕必要要件的把握上。当前,捕后无罪处理的案件比例很小,虽然对被捕者的权利造成了严峻侵害,但究竟是极个别的现象,而且是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行避开的。因此,逮捕必要要件运用的不足所导致审前羁率高的确是我国逮捕羁押制度中最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特别重视这一问题并实行了乐观的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先后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看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严格把握“逮捕必要”要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强化必要性要件的审查与运用方面进行了乐观探究。应当说上述努力起到了乐观的作用,但是解决逮捕必要要件虚化、审前羁押率高的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和制约,短时间内难以解决。
(一)立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逮捕(羁押)必要性条件运用的状况直接体现其刑事诉讼价值的取向。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爱护人权,重社会整体利益、轻个人人权的状况。这种价值追求,导致了在立法和实务操作中对逮捕必要性的忽视。
,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羁押制度是以保障追究犯罪为中心设计的,对人权爱护即逮捕羁押的必要要件体现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逮捕要件规定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逮捕要件中,逮捕必要件规定的过于原则,使办案人员无据可依;三个条件的规律关系不明显,没有体现出逮捕必要性的关键地位;对量刑要件规定也存在突出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刑法对相当数量犯罪规定的最低量刑幅度为三年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或管制等刑罚(依据笔者统计,约占罪名总数的一半多),许多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难以排解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在多发的稍微盗窃、损害案件中尤其如此,从而导致该要件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过滤作用。二是捕后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缺少对羁押必要的捕后审查监督。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七天,而在捕后漫长的诉讼期限内,是否持续羁押完全由办案机关打算,作出逮捕打算的检察机关除了发觉逮捕错误才能撤销逮捕外,已无权左右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态。而随着案件进展,羁押的必要可能已消逝。但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为便利诉讼,一般不会因没有羁押必要变更逮捕措施。三是规定了可以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延长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设置只考虑到侦查需要,有关条件均未考虑是否有连续羁押的必要。四是犯罪嫌疑人救济程序不健全。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检察机关不捕不服的,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却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逮捕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却没有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且申请不是向检察机关而是向侦查机关提出,如仅以无羁押必要提出申请,很难获得批准。五是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规定不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必要羁押的目的,而是为了保障侦查,由侦查机关自行打算。而且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