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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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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jiqingyong11 2017/4/4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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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 2010 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内容调整的通知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在 2010 年举行五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鉴于今年将推出沪深 300 股指期货,基础部分和法规部分特补充以下考试内容: 一、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如下: 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合约标的沪深 300 指数合约乘数每点 300 元报价单位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 点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交易时间上午 9: 15- 11: 30 ,下午 13: 00- 15: 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上午 9: 15- 11: 30 ,下午 13: 00- 15: 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 12% 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割日期同最后交易日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割方式现金交割交易代码 IF 上市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 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12% 。 2. 最小变动价位为 点。 3. 取消了熔断制度。二、原考试教材《期货市场教程( 第六版)》与此公布内容相冲突的, 以此内容为准。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四个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2 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 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附件:1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2 、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3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4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 防范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 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