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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endfrs 2017/4/4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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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内容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行政处罚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 且现实生活中, 由于对这一原则不同的行政主体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导致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甚至与这一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使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产生了疑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对行政处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了规范,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结合在现实中表现出的几种现象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以期达到统一认识的目的。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行政主体行政法制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 “一事不再罚”的定义: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甚至与之相违背的状况,下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1、关于何为“一事”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认识,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①这一方案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 2、关于何为“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者试着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②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处罚。③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④它包含两项要求:一是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同样是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另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认为, “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本文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本意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