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 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 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 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 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 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 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 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筹备 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aE °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 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 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 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 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 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 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 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 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
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 会,代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一经 选举产生,其自行终止。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