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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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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广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改变
用地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
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医院、学
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
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 规定的,原则
上不予审批。零散开发的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整合开发或优先作为绿
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表 2-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商住)类建筑 商业类建筑 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
用地面积下限值 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 类建筑
(㎡) 10000 20000 6000 3000 3000
备 注 表内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1 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
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第三节 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
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
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
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
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禁
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河道、环保和
地质条件等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
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
置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大于 1 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
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
案。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
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
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
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出入口的
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以及工程管线综合管沟、专项工程管线敷设规划
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