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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省级规范.doc

上传人:vip_111_cool 2014/1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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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省级规范
(文件来源: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只有两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且报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款情形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4、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6、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项目分包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在立项时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项目立项时拟直接选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由项目负责人分别报内审人审核、分管主任审批。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至四款情形的,项目负责人须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市场调研和核实,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后,分别报内审人审核、分管主任审批。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的,应不予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三)符合第三条第五款情形的,项目负责人须按中心《评标现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相关要求完善报批手续,并由评委会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上述情形中,采购项目分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拟制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由中心项目负责人拟制,并在谈判开始前交由谈判小组书面确认。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