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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社会保险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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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425社会保险法二
第五节 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一)职业病:十大类,115种职业病
1、尘肺(杨出明矽肺案)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肖先华等六人苯中毒案、重庆某某公司职工铅中毒案)
4、物理因素所致在员工食堂吃饭摔倒是否算工伤?
屈女士是某某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员工。2011年1月16日中午,屈女士在该局食堂吃完饭准备去洗碗,由于食堂地面有水,屈女士滑倒受伤。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某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后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屈女士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
屈女士将某某区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据此,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某区人社局对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某某区人社局提起上诉,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人社函(2012)901号复函,不予认定工伤。
个人认为:不能认定工伤。
仅仅因为食堂设在单位,吃饭导致摔倒就认定为工伤,太过宽泛,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食堂福利待遇不利,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案例四: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企业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必须做广播操,也纳入考勤考核,那职工因此受伤,应该算工伤;倘若企业并没有硬性规定,且场地平整,设施齐备,职工做操受伤,则不能算工伤。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上厕所摔伤,企业一般会认为职工是在做预备性工作,算工伤。做操的目的是健身,虽与工作无关,但音乐是企业播放的,时间也是单位确定的,主观上单位也希望职工都参与做操。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该做人性化处理,视作工伤。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发包方对自然人使用人员的责任:比较混乱
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建筑、采掘业等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发包方对自然人使用人员的责任
现行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事会议纪要2011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认定
现行认定为工伤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 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认定
不认可工伤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五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司法实践:有的地方按照工伤处理,有的地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3、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
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