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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并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地面电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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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并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地面电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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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并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地面电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总承包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
下简称“发包方”)和 (
以下简称“总承包方”)按下述条进度 ] 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系统通过240 小时试运行
根据第 款 [施工计划 ] 规定的要求完工( 款 [完工时间的延长 ] 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 的
全部时间。
(3)“系统 240 小时试运行”系指系统240 小时试运行,在工程被发包方接收前,根据第 9 条[系统
240 小时试运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4)“预验收证书”系指根据第 11 条[竣工验收 ]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 5 )“系统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6)“质保期”系指系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12 个月止。
(7)“日 (天) ”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 天。
款项与付款
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完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
以及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 。
2)“成本 (费用 ) ”系指总承包方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 ) 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
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 或全部 ) 款项的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4 )“当地货币”系指人民币。
5)“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 ) ,根据第 款 [ 暂列金额 ] 的规
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6 )“质保金”:是指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项中预留,用以保证总承包方在缺陷
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7 )“报表”系指总承包方根据规定提交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1 )“总承包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
品。
2 )“货物”系指总承包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 生产设备除外) ,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总
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4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总承包方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6 )“分项工程”系指往本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总承包方设备除外)。
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1)“总承包方文件”系指第 款[总承包方文件] 中所述的。总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
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 )“工程所在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发包方设备”系指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供总承包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
器、机械和车辆( 如果有 ) ,但不包括尚未经发包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
的规则和细则、规范、标准等。
6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
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7)“变更”系指按照第14 条[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经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发包方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 )包括“同意( 商定 ) ”、“已达成( 取得 ) 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3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示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有
效:
1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 取得对方收据) ,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
发送:
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①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②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或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 3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发包方和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