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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63229029 2017/4/4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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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UCP600 中对于时间的规定①“在或大概在( on or about )”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②“至( to)”、“直至( until , till )”、“从……开始( from )”、“在……之间( between )”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 使用“在……之( before )”及“在……之后( after )”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③“从……开始( from )”及“在……之后( after )”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 1 日到 15日,“后半月”是指第 16 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 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⑤一个月的“上旬( beginning )”、“中旬( middle )”和“下旬( end )”分别是指该月的 1 日到 10 日、 11 日到 20 日、 21 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案例】一出口商 A 向进口商 B 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 Shipment from C toD before September 14, 20-- ”(于 20-- 年9月 14 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 港起运至 D 港的船上)。出口商 A是9月 12 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 9月 14 日的提单,当A 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 14 日之前( before )”,也就是说, 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 9月 13日, 因此单证不符, 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 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 UCP600 第3 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 before )”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 9月 13 日,开证行有权拒付。【案例】二出口商 A 向进口商 B 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 B 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 A 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 B 向开证行 C 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 B 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 B 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 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 B 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试问:进口商 B 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 B 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 根据 UCP600 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 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 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 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 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