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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doc 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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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doc 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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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doc 9页).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城市根底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城市根底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2022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满后,工程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根底设施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四条 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工程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工程公司,并由实施机关确认其承当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限制工程公司的股权变更。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回报: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效劳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城市根底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工程,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内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工程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根底设施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工程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效劳的政府采购,但政府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特许经营工程相关手续时,对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平安、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效劳。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效劳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效劳。
特许经营者不得对新增用户连接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收取设施投资补偿费等接入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关接管城市根底设施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完成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效劳。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一年前,特许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机关申请延期,经实施机关组织评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效劳的价格应当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工程资产。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