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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期。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
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80%以上。
四肢残疾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 3 级)。
截瘫、偏瘫(肌力 3 级)。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重度外伤性癫痫。
面部瘢痕 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双眼盲目 3 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以上。
下颌骨缺损达 6 厘米以上。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一侧全肺切除。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 6 根肋骨以上)。
双侧肺叶切除。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小肠切除 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肝脏切除 23 以上。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膀胱全切除。
双侧肾上腺缺失。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掌缺失 90%以上。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70%以上。
五级残疾
中度智力障碍。
单肢瘫(肌力 1 级)。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重度尿崩症。
面部瘢痕 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面部中度毁容。
双眼低视力 2 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伴另一眼低视力 1 级。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两肺叶切除术。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呼吸困难Ⅲ级。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
重度肛门失禁。
中度肝功能损害。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