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陇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人才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综合功能,推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创文明、树新风,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二、宿舍的分配管理第三条学院所有学生宿舍和床位由后勤服务公司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房间或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意见,与公寓中心商定后方可调整。第四条新生入住学生公寓,要凭入学交费收据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公寓后,应严格遵守《陇东学院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为了方便学生住宿管理,公寓中心负责填写并保存“学生住宿登记卡”、“学生宿舍财产登记表”等,并与住宿学生签定“公寓入住协议”。住宿学生要认真填写“陇东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床头卡”, 2 并固定在统一规定的位置。第六条学生要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 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 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等设备。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因留级、复学或转系等原因需调换宿舍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计财处补交住宿费后,凭交款收据到公寓中心重新办理住宿手续。第八条学生毕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宿舍,按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由本人所在系与公寓中心联系重新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付住宿费。第九条学生在假期因公事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住宿时,有关单位应提前与公寓中心联系,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住宿。三、宿舍财产的配备与管理第十条学生宿舍配备的公用财产包括灯具、电视、电话、门锁、钥匙、桌凳、床、书架、物品柜、玻璃、窗帘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由学院统一配置。住宿学生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或损坏。第十一条学生个人使用的公用财产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财产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舍长负责。凡属集体使用的公用财产, 本宿舍学生均负有管护的责任。第十二条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不得将宿舍财产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得将其它场所的家俱等设备搬入宿舍使用。不得在调整宿舍时,擅自搬迁调换原宿舍家俱。 3 第十三条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办法如下: 1 、因未关门窗、不上风钩等个人原因,造成玻璃或门窗损坏的, 照价赔偿。 2 、敲打、拖拉、拆卸家俱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3、配发给宿舍或个人的家俱用品因个人责任造成丢失, 要照价赔偿。找不出责任人时,由同宿舍的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在宿舍内违规进行体育运动, 碰坏墙面、地面、门窗、灯具等公共设施者,在缴纳维修费后,由公寓中心报物业中心及时维修。第十四条宿舍成员损坏公物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宿舍不能入选文明宿舍。四、学生公寓区公用设施及水电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区公用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公寓中心负责检查其使用和运行情况, 及时进行管护和维修, 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六条楼卫及保洁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房和厕所的供水设施,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做到节约用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