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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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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iaohuer 2022/5/2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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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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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当以招标文件依据,以清单预算价为基础,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施工环境及市场价格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单价水平;专项技术服务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市场价格及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招标人应当对编制的控制价进行复核,确保各合同段之间以及合同段内部类似子目单价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合理价格差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条款。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价超过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25%~+10%的应当视为不平衡报价,应在总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定额、计价办法、计量规范等相关文件编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要求;
(四)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据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的备查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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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控制价发布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前,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经审定的造价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三)地材价格情况调查表;
(四)审定的设计图纸;
(五) 勘查设计、监理服务及其他专项服务控制价应提供成本测算资料。
第十六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分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编制控制价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资格的符合性审查;
(二)对编制控制价采用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审查;
(三)对提交控制价的总体价格和单价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交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否则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 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审查意见和备查记录。发文后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一份回复招标人,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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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由招标人补齐后重新报送。招标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最低成本价和清单预算价范围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