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CNCA-12C-049:2008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2008-06-03发布2008-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适用围
认证模式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实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封样。
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各类清漆
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
各类色漆
在各委托认证单元中,;同时,按照先抽取深色样品
的原则在全部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有色品种。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
抽样数量
类另U
抽样数
溶剂型木器涂料
单组分:1kgX2份
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
双组分:主剂:1kgX2份
其余组分及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
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进行取样。抽样基数主剂(漆)应大于100kg,
固化剂、稀释剂按施工配比确定相应的抽样基数。
样品尽可能从多桶(至少2桶)中抽取。应将桶涂料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取样并置于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匀。
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分别装入适宜的容器中,容器
应留有5咆隙,盖严,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并作好标志,贴上封条,一份留存企业备检,
一份送交检验机构。
注1: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当主剂(漆)质量v5kg/桶)也可直接抽取单
位产品,不做混合。
注2:对于用白色产品现场调配出各种颜色色漆的认证企业,可用随机抽取的白色样品现
场调配出选定的彩色样品。
注3: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签字。抽样单中的样品使用配比应与申请文件及产
品包装上的产品使用配比一致,当配比不一致时,应由委托方进行签字确认,并报认证机构备
案更改。
检测标准
〈〈室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见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样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释剂、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
称);
抽样信息:包括抽样单位(或抽样人)、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
委托检验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名称;
检测依据、检验项目;
到样日期、报告日期;
抽样产品所属认证单元;
、单项检验判定。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受理要求后,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
个加工厂所为1—6个人日。
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
本规则的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初始认证工
厂检查的基本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
1)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固名称、型号、生产厂名)等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
2)检查关键原料名称、型号、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4)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的施工配比与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5)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申证单元。
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认证机构对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有害
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以及产品抽样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全项复试。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经整改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时,则终止
认证,工厂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
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天。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