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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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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doc

上传人:h6ma6a7f8 2017/4/5 文件大小:10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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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0 年2月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3月4 日卫生部 70 号令发布, 2010 年5月1日起施行。《许可办法》共分 8章42条。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的意义。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1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两段密切相联,故本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四、餐饮服务许可应遵循基本原则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5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4 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目前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 1、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 ㎡以上(不含 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2 、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 ~3000 ㎡(不含 500 ㎡,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 ~ 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1000座)。3、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 500 ㎡(不含 150 ㎡, 含500 ㎡)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不含75座, 250 座) 含。 4 、小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以下(含 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人以下(含 75座)。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