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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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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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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依据进行鉴
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
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则
一级残疾
极重度智能减退;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三肢瘫(肌力 1 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植物性生存状态;
迁延性昏迷状态;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以上;
呼吸困难级;
心功能不全级;
小肠切除 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期;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残疾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
三肢瘫(肌力 2 级);
截瘫、偏瘫(肌力 1 级);
面部明显瘢痕 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双眼球缺失;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5 级;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心功能不全级;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重度智能减退;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 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面部明显瘢痕 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面部重度毁容;
双眼盲目 4 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小肠切除 3/4 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肝切除 3/4 以上;
全胰切除;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残疾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 3 级);
截瘫、偏瘫(肌力 3 级);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重度外伤性癫痫;
面部明显瘢痕 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以上;
双眼盲目 3 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视野≤24%(或半径≤
15°);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以上;
下颌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