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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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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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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
   第一篇: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恢复执行申请书 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ﻭ    申请依据: ﻭ   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548号, 
   申请内容:
  一:被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
   第一篇: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恢复执行申请书 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ﻭ    申请依据: ﻭ   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548号, 
   申请内容:
  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 ﻭ  二:被申请人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0元 
,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
  ,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ﻭ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ﻭ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 ﻭ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XX县区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2004年8月27日XX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04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04年8月28至2011年8月19日)《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ﻭ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ﻭ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ﻭ    第三篇: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 ﻭ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事项。恢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6个月,年利率6